低空资源网

本站收集低空经济有关动态、规范、政策、应用场景等资料供大家学习使用。

  贵州省涉及低空经济的主要公司包括‌贵州民航低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‌、‌贵州地平线低空经济有限公司‌、‌贵阳市领航低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‌、‌经纬智航(贵州)低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‌、‌黔东南州低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‌以及‌贵州斯凯威科技有限公司‌等,这些企业覆盖通用航空、无人机研发、低空场景应用等领域,是推动贵州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。‌

  主要低空经济公司概览:

主要低空经济公司概览

  产业背景与发展:

  贵州低空经济以“低空+旅游”“低空+物流”为特色,目标到2027年总产值达600亿元。贵阳高新区、安顺经开区等地已形成无人机研发制造集群,并通过央地合作(如2025年8月签约105.5亿元项目)加速产业落地。‌

           低空经济如何“飞”?

      ——省政协专题协商会共谋低空经济发展新动能

□贵州政协报记者 陈曦

  金秋十月,黔中大地层林尽染,生机盎然。

  10月13日上午,省政协议政厅内气氛热烈,一场围绕“培育低空经济发展新动能”的专题协商会如期举行。省委常委、常务副省长吴强率省发改委、省科技厅、省工信厅、省文旅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省政协委员面对面深入交流,共商我省低空经济发展大计,为培育新质生产力、推动高质量发展谋篇布局。

  “大力发展低空经济,对于我省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”省政协副主席李汉宇在主持会议时说。

  2021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》,将“低空经济”写入国家规划,标志着低空经济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;2025年贵州省《政府工作报告》提出,有序发展低空经济,大力实施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,支持贵阳贵安、安顺布局发展低空产业,支持各市(州)在特色场景应用上取得突破。从国家层面重视规划,到省级层面争先布局,低空经济已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抓手。

  “连峰际天兮,飞鸟不通。”500多年前,王阳明曾这样感叹贵州交通的闭塞。

  如今,千米以下的天空,正前所未有地“热闹”起来。

  怎样形容低空经济的火热?有人说,它是拉动经济的“空中新引擎”;还有人说,它是未来的“超级赛道”;更有人断言,它已从“蓝海”走向“深海”,热潮涌动,势不可挡。

  无人机在田间调运农作物,直升机载着游客在景区上空盘旋观光,应急航空器随时待命巡航……如今,贵州也跻身这条“繁忙赛道”,在低空领域崭露头角。

  从政策布局到场景落地,从蓄势起飞到想飞就飞,贵州还要走多远?

  日前,一场围绕“培育低空经济发展新动能”的专题协商座谈会在省政协议政厅召开。政协委员与职能部门同志直面问题、共商对策,为我省低空经济建言献策。

专题协商座谈会

  10月12日,民航局网站公示《2026年民航发展基金相关补贴资金预算方案》,包括2026年民航通用航空、中小机场、安全专业项目和教育培训资金预算方案。公示期自2025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21日。

  根据此次公示的2026年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方案,共有224家单位拟获得补贴7.8161亿元。其中,拟补贴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达14家;青岛直升机航空有限公司拟补贴金额最高,为1.0516亿元。中小机场补贴方面,193个中小机场拟获补贴金额达25.836亿元。

民航官网截图

  《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》共计20条,分为总则、一般规定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、监督检查和附则五章,重点对跳伞飞行服务的定义、分类、监管职责分工、准入要求、一般要求、安全要求、合同要求、消费者权益保护、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、监督检查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,构建了跳伞飞行服务市场标准化管理框架。

            跳伞飞行服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

  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管理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和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《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》等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)开展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的市场管理。

  第三条 跳伞飞行服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,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并收取费用的飞行服务活动。

  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览市场监管工作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《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,民航局制定《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》,办法将于 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。

 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地区)开展通用航空空中游览的市场监管工作。开展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,应当符合民航运行规章及本办法规定。

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

  附件: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